詐欺

日期

2024-12-20

案號

ULDM-113-訴-536-20241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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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冠志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冠志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予以羈押在案。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請本院借執行,並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3年12月11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前揭函文、執行指揮書影本等件附卷可佐。又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業已坦承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並於113年12月13日宣判在案,經審酌被告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是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有期徒刑之日即113年12月1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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