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03

案號

ULDM-113-訴-644-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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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景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9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景中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將羈押人犯 併送本院審理,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月2日處分羈押在案,此有本院押票可稽。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已獲告訴人諒解,且本案業於114年1月2日辯論終結,堪信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已消滅,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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