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22
案號
ULDM-113-訴-661-2025012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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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益發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訴字第661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益發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益發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法官訊 問後,處分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4年1月16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該案刑期,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執助嚴字第118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在監,已無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4年1月16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