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ULDM-113-重附民-13-20241217-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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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吳國保(即吳進吉之承受訴訟人) 莊秋盆(即吳進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銘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銘豪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以112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