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0-22

案號

ULDM-113-金訴-22-2024102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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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羽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本案),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3 年度偵字第3709號案件主張與本案具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 而移送併辦,故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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