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2-16
案號
ULDM-113-金訴-342-20241216-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國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1日 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偵字第34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尤國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而被告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收受判決書之後,雖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空泛記載「不服本院上開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上訴理由書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經本院囑託法務部○○○○○○○○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本人,是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合法送達,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