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3-12
案號
ULDM-113-金訴-370-2025031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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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仁傑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4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2時14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郭仁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訂於民國114 年3月13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案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