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2-13
案號
ULDM-113-金訴-53-2024121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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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9719、12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俊明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俊明明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 書)、LINE、Instagram(下稱IG)帳號均非實名制,任何人均可下載上開通訊軟體並隨意標示暱稱,如有人以臉書、LINE、IG軟體聯絡,均應詳予查明所述真偽,且國內詐騙集團猖獗,如有陌生人要求其代收、代付現金、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均應查明是否與常理相符,竟仍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因IG帳號「peiyu99998」頭貼為女子之人表示想要交友,即加對方LINE帳號「賴佩瑜」(起訴書誤載為「賴珮瑜」,應予更正)為好友,嗣「賴佩瑜」透過LINE要求被告一同從事網拍工作,並向被告表示閨蜜要還款,一時找不到存摺,需要借用被告帳號並協助匯款等語,被告未確認「賴佩瑜」所述是否與一般經驗法則相符,即於民國112年3月19日中午12時24分許,將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帳戶)之帳號,透過LINE傳送給「賴佩瑜」。嗣「賴佩瑜」取得本案帳戶帳號,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人,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本案帳戶,被告再依「賴佩瑜」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間、方式提領或轉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致生隱匿、掩飾不法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之結果。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12年7月26日儲字第1120957333號函附本案帳戶之查詢存簿變更及提款密碼錯誤資料、基本資料、金融卡變更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9719卷第229至239頁)、被告提供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2份(偵9719卷第101至227頁)、被告與「賴佩瑜」、「客服中心(財務部)」之完整對話畫面截圖1份(本院卷一第237至540頁,本院卷二第3至231頁)及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為主要論據。公訴檢察官復補充說明:被告於準備程序曾供稱於112年4月底就覺得很奇怪,卻仍繼續匯款,所稱一頁式網拍在臺灣也沒有任何登記地址,所稱有人買新臺幣(下同)1千元,批發就可以賺150元,獲利及投資方式都極度不合理,從事證顯示,被告對款項有高度可能是來源不明的贓款應有認知,至少具有洗錢罪之故意等語(本院卷二第300頁)。 四、被告固坦承本案帳戶為其所申辦,且曾將本案帳戶帳號告知 「賴佩瑜」,並依「賴佩瑜」指示提領或轉匯款項之事實,惟否認有檢察官所指犯行,辯稱:我跟「賴佩瑜」是網友,最早認識是112年2月16日,3月19日會提供帳戶資料給「賴佩瑜」是因為他說找不到自己的存簿,他朋友要還他錢,所以先匯款到我這,他需要時再匯款給他,因為第1筆是5千元我覺得沒什麼,我那時主觀上不知道是做詐騙,我提供本案帳戶帳號跟幫他轉帳是因為相信那個女的;我自己也被騙了近百萬元,「賴佩瑜」介紹網購給我,當初開始認識時,他會早晚問候,慢慢讓你放鬆接受,我問過他在做什麼,他說他目前在做護士,也有在做網拍,他就開始介紹網拍,跟我說這個網拍工作是他姐介紹給他,慢慢類似強迫我跟他做網拍。我差不多在3月8、9日開始做網購,向客服中心帳號表示要儲值經營商鋪,我有用本案帳戶跟新光銀行帳戶轉帳到客服中心指定的帳戶,是我自己儲蓄的錢被騙,也有跟朋友借錢,我也有用現金儲值,3月19日前我在本案帳戶的錢原本是3萬多元,其餘的錢我放在家裡,我後來存錢進去本案帳戶是為了儲值,(問:可否說明被告提供資料的意思?)引用劃線是我匯出,有藍筆劃線是「賴佩瑜」騙別人匯入我的帳戶,黑筆劃線是我經過客服匯給別人的,我也有去報案,針對我匯款的部分提出詐欺告訴,因為我覺得被騙了;客服也是「賴佩瑜」介紹給我,商鋪是我幫別人賣東西,別人有訂貨,要儲值金額,我是開店商家,若有買方要買,會以手機傳簡訊給我,通知有買家訂貨,我再去APP看對方買多少,要發多少貨,向另外一個老闆發貨出去,我本身付錢下去出貨,賺取傭金,傭金是對方有收到貨,會儲值到我商城的帳號;他會給我超商條碼或匯款到客服的指定帳戶,從APP會看到我的儲值金額和匯款金額是一樣的,比如買方買了1萬元,先儲值1萬元過去給他再發貨,才能獲利,我有在APP後台看到發貨金額跟獲利金額,「賴佩瑜」說獲利情況是3天至7天就會回來,利潤和本金,錢要自己去網站裡面提領,要繳稅金才能提領,第一次可以提,但後續繳了稅金也是不能提領,用別種方法跟我說還要支付什麼;我經營網路商店時沒有察覺到「賴佩瑜」在做詐騙,是「賴佩瑜」說他朋友匯進來的錢,同樣的帳戶太多,且商店要提領時一直拖延,有一次說金額從國外匯回來,需要繳在國外銀行的利息,要我再匯多少錢,我後來有去問銀行如果海外帳戶匯進來,要扣錢可經由匯入的錢扣還,我才知道被騙了;4月底時因為有太多筆錢一直匯款進來,我有覺得奇怪,但我是到5月10幾日時才覺得是詐欺,就是想要拿回利潤時發現沒辦法,後來就去報警等語(本院卷一第45至51、144至148、229至232頁,本院卷二第279、287至288、290至299頁)。經查: ㈠本案帳戶為被告申設,被告將本案帳戶帳號告知「賴佩瑜」 後,「賴佩瑜」所屬詐欺集團以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人,致其等分別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款項至本案帳戶,被告再依「賴佩瑜」指示提領後儲值或轉匯上開款項等情,有前開三、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足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33頁),此部分之客觀事實,應堪認定。 ㈡關於被告供稱自身因受到「賴佩瑜」之詐欺,被詐騙近百萬 元等情,被告已提出相關交易明細資料、被告與「賴佩瑜」、「客服中心(財務部)」之部分LINE對話畫面截圖1份(本院卷一第81至136、165至221頁)及其與「賴佩瑜」、「客服中心(財務部)」之完整LINE對話畫面截圖1份(本院卷一第237至540頁,本院卷二第3至231頁)為證。依上開對話紀錄所示,被告係經「賴佩瑜」說服,才決定經營網路商店生意(詳見後㈢所述),更早自112年3月7日起(即於112年3月19日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以前)至112年5月19日止,均出於經營網路商店之目的,依「客服中心(財務部)」指示儲值、匯款相當金額(詳見附表二編號4至14、17至20、23至26所示),且其與「客服中心(財務部)」之對話紀錄內容與被告上開本案帳戶、新光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及超商儲值收據互核相符,堪認被告確實曾多次以個人財產進行現金儲值或匯出款項。再者,被告發覺遭詐欺後,以告訴人身分就其聽從「客服中心(財務部)」指示儲值、匯出之款項報案,最終亦有多名另案被告遭各地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起訴或移送併辦等情,有另案被告李仁文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另案被告許晉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另案被告吳柏逸之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另案被告彭碧瑤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各1份(本院卷二第251至274頁)附卷可參,則被告辯稱其同遭「賴佩瑜」詐欺,且因此受有財產損失之辯詞尚非虛構,而有可信之處。倘若被告早已知悉「賴佩瑜」所介紹之「客服中心(財務部)」為詐欺集團成員,理應不會持續儲值、匯款。也就是說,被告是因為受到「賴佩瑜」的詐騙,本身也因而受有相當財產上損害,因此才會基於確信「賴佩瑜」所述為真,「賴佩瑜」並不會欺騙被告,才會提供本案帳戶帳號給「賴佩瑜」,並依「賴佩瑜」指示轉帳匯款或提領後至超商儲值繳費,故被告主觀上是否存有與他人共同詐欺或洗錢之犯意,還是被告是因為遭到「賴佩瑜」詐欺,而主觀上確信提供本案帳戶給「賴佩瑜」不是從事詐欺或洗錢行為?不無可疑。 ㈢被告辯稱透過通訊軟體結識「賴佩瑜」,信賴「賴佩瑜」才 被欺騙,進而提供本案帳戶帳號並依指示提款、匯款等情,業據被告提出其與「賴佩瑜」之完整LINE對話畫面截圖1份(本院卷一第81至86、341至540頁,本院卷二第3至231頁)為憑。依上開對話內容所示,「賴佩瑜」先於112年2月16日透過IG主動私訊被告,再給予被告LIND id供被告加為LINE好友(見本院卷一第85至86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並自112年2月17日起持續透過LINE與被告聊天,每日對被告噓寒問暖、探詢被告之工作、生活、興趣、感情狀態、理想型,並分享自身年紀、家庭成員、職業(本業為護理師、副業為經營網路商店)、收入、日常生活及感情觀,更不時傳送自拍照片增加可信度,被告亦會傳送自身的生活照給「賴佩瑜」,並相互使用親暱的綽號稱呼對方(見本院卷一第341至407頁),被告與「賴佩瑜」更於112年3月3日確定彼此正式交往(見本院卷一第408頁),3月21日起互稱「老公」、「老婆」,亦不止一次提及雙方要實際碰面、計畫見家長等情(見本院卷一第409至540頁,本院卷二第3至15頁),被告應係誤信「賴佩瑜」為兼職經營網路商店之護理師,且雙方已處於遠距離交往關係,尚未發覺「賴佩瑜」事實上是詐欺集團成員。另「賴佩瑜」打從最初聊天時,便曾多次向被告提及經營網路商店作為副業增加收入,與被告確認關係後,更一再以未來家庭規畫、有共同興趣才能長遠交往、要有足夠資產才能結婚生子為由,鼓吹被告一同投入經營網路商店,並時常傳送自身網路商店之店鋪截圖,用以取信被告是經營正當合法事業,若被告未表達積極參與意願,「賴佩瑜」便故作生氣、冷淡、不滿等情(見本院卷一第360至362、364至365、369至374、382、389至390、392、399至400、416至421頁),致被告最終遭「賴佩瑜」詐騙,亦決定投身經營網路商店作為副業,並與「賴佩瑜」討論商店店名、如何註冊帳號、經營網路商店店鋪之方式、資金如何回流(見本院卷一第424至429、432至435、438至440頁,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進而開始有如前㈡所述之匯款支出。當「客服中心(財務部)」表示被告店鋪因不當操作遭凍結需要匯款解凍時,被告也一再詢問「賴佩瑜」處理方式,更曾表示已向周遭親朋好友借款無著,一度欲向「賴佩瑜」借款以經營再次被凍結的店鋪(見本院卷一第510至513、533至534頁,本院卷二第6至7頁),後續「賴佩瑜」仍不斷提醒被告要持續儲值貨款、聯絡客服以解凍商店,「賴佩瑜」亦曾表示匯款給被告的錢,被告可先自行利用,且欲匯款給被告救急,亦曾佯稱已替被告向客服暫時代墊款項,會向周遭親友借錢再協助被告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8至28、32至33、43、50至51、54至56、63至67、69、71至72、79至84、95至97、105至112、115至130、181至182頁),顯見被告並未對「賴佩瑜」隱瞞自身經濟狀況與經營網路商店之困境,而每當被告對經營網路商店產生疑問時,「賴佩瑜」便會以話術說服被告應當依照「客服中心(財務部)」指示操作,以免影響網路商店經營及資金回流之可能性,致被告持續依照「客服中心(財務部)」指示儲值、匯款,在在顯示被告對「賴佩瑜」相當信任。又「賴佩瑜」最早於3月1日曾以朋友還款為由詢問被告能否借用帳戶,遭被告拒絕(見本院卷一第401至402頁),被告或許尚未陷於完全遭「賴佩瑜」詐騙的情境。然而,「賴佩瑜」於3月19日向被告佯稱友人還款需要帳戶時(見本院卷一第534至535頁),被告已認定與「賴佩瑜」處於交往之狀態,此時被告對「賴佩瑜」有高度的情感依賴及信任,因此基於相信、確信「賴佩瑜」不會害他,選擇告知本案帳戶帳號並協助提領、轉帳,亦非難以想像。而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3之告訴人匯款時,「賴佩瑜」均是先以友人還款為由,告知被告本案帳戶有款項匯入,「賴佩瑜」再以儲值經營網路商店為由請求被告協助轉帳或儲值(詳見附表二編號15、16、21、22),此亦與被告當時仍持續聽從「客服中心(財務部)」指示儲值、轉帳經營自身網路商店之模式相符,無法排除被告主觀上是信任「賴佩瑜」,確信提供本案帳戶帳號只是單純協助女友「賴佩瑜」收取其友人之還款,將匯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轉帳或儲值則是協助「賴佩瑜」經營網路商店,而非與他人共同詐欺或洗錢之可能性。準此,依現行卷內事證,僅能證明被告客觀上有提供本案帳戶帳號並依指示提領、轉帳之行為,且本案帳戶確實淪為向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工具,惟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被告主觀上具有與他人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㈣公訴意旨固主張:被告曾表示112年4月底即有懷疑,卻仍持 續匯款,且被告所稱經營網路商店之方式、利潤皆不合常情,顯見被告主觀上應有預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查被告於準備程序雖曾一度供稱在4月底時,有因太多筆錢一直匯款進來覺得奇怪,但後續亦敘明真正意識到遭詐欺的時間是5月中下旬,原因是經營網路商店的投資獲利無法成功回流,且向銀行確認海外匯款手續費如何支付後得知客服中心的說詞是謊言,才意識到該報警處理。雖然被告就具體是在哪一特定時間點確信自己遭到詐欺的說法,前後供述有些微差異,但被告對己不利之供述本不能當作唯一不利被告並判決其有罪之證據,仍需有其他客觀事證佐證。儘管被告所稱網路商店之經營模式啟人疑竇,然被告本身亦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已如前述,被告主觀上應是受「賴佩瑜」、「客服中心(財務部)」詐騙,否則被告不會聽從「賴佩瑜」建議開始經營網路商店,並持續依「客服中心(財務部)」指示儲值、匯款,而讓自身受有財產上損害。再者,被告當時深陷情感陷阱,被告有高度可能認為「賴佩瑜」是有相當感情基礎之伴侶,相信「賴佩瑜」是為了兩人的未來、需要共同打拼賺錢,才介紹網路商店經營之副業給被告,且「賴佩瑜」再三保證自身經營網路商店沒有問題,讓被告不知不覺落入「賴佩瑜」設定之關係情境,不但動用自身財產、向親友借款經營網路商店,更進而對於「賴佩瑜」所稱友人還款需要被告提供帳戶,從本案帳戶轉帳、儲值都是為了經營「賴佩瑜」網路商店之說法深信不疑,是無法排除被告主觀上確信「賴佩瑜」要求提供本案帳戶帳號、協助提領或轉匯款項之行為不會涉及詐欺或洗錢,亦即確信詐欺或洗錢犯罪不會發生之可能性。如果被告不是因為受詐欺,而確信「賴佩瑜」是正常、合法的,又怎麼會率爾依「賴佩瑜」建議,將自身所有財產投入經營網路商店,造成自己受有財產上損害。而刑法上的故意並不僅是預見其發生,且要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倘若只是有預見行為可能引發之結果,但確信其結果不會發生,則屬有認識過失之範疇。從而,依檢察官所提證據,仍無從逕認被告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本院尚無法形成對被告不利之心證。 五、綜上所述,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方將本案帳戶帳號告知他人並依指示提款、轉帳,故被告是否涉犯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仍有合理之懷疑。檢察官認為被告涉此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前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院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段可芳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入銀行帳戶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5元為手續費) 卷證出處 1 張祐銘 112年4月13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偽稱為「林淑悅」向告訴人佯稱於「SHOP購物網」網站設立商店儲值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⒈本案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2年4月20日晚間9時53分 許15,000元 被告於112年4月21日下午1時36分許,於雲林縣○○鄉○○路000 號1 樓之橋頭郵局跨行提領18,005元,再依「賴佩瑜」指示至超商儲值上開金額至「賴佩瑜」提供之條碼 ⒈告訴人張祐銘112年5月22日之警詢筆錄(偵9719卷第21至24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719卷第25至33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216633號函附提領機台資料1份(本院卷一第77至79頁) 2 劉謹逞 112年5月8日下午1時33分前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加入告訴人IG,向告訴人佯稱於某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⒈本案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2年5月9日上午11時39分 許21,000元 被告於112年5月9日上午11時39分許,網路跨行轉帳21,012元 ⒈告訴人劉謹逞112年7月14日之警詢筆錄(偵9719卷第35至39頁) ⒉告訴人劉謹逞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證明畫面截圖、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照片各1份(偵9719卷第53至65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719卷第41至51頁) 3 葉建豐 112年3月30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加入告訴人IG,向告訴人佯稱於「飛速商城」網站儲值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⒈本案帳戶 ⒉匯款金額: 112年5月10日下午1時5分 許37,828元 被告於112年5月10日下午1時27分許,網路跨行轉帳38,012元 ⒈告訴人葉建豐112年5月19日之警詢筆錄(偵9719卷第67至73頁) ⒉告訴人葉建豐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證明畫面截圖、超商繳款證明照片1份(偵9719卷第83至89頁) ⒊告訴人葉建豐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超商繳款證明影本各1份(偵9719卷第91至99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719卷第75至81頁,偵12177卷第21頁) 附表二:被告與「賴佩瑜」、客服中心(財務部)之對話紀錄 編號 日期 對話紀錄內容(A:被告林俊明;B:「賴佩瑜」;C:「客服中心(財務部)」;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12年2月16日 [前略] B:上班我都用賴唷 A:那可加嗎? B:IDwe7546 本院卷一第85至87頁 2 112年3月5日 B:昨天晚上有明白了嗎 有想好自己的店鋪名稱嗎 A:有明白了,如我有問題我在問妳 [中略] B:阿俊是現在入駐還是? (傳送客服LINE條碼) 那你加客客服賴唷 記得問客服台灣邀請碼唷 有回覆嗎 A:還沒 B:好了告訴我唷 A:好 (後續「賴佩瑜」教學被告如何操作APP) 本院卷一第424至429頁 3 112年3月6日 B:你有儲值貨款了嗎 A:應該沒有 B:沒有儲值貨款怎麼發貨啊 你要先連絡客服儲值知道嗎 (後續「賴佩瑜」教學被告如何向客服申請儲值) 本院卷一第438至440頁 4 112年3月7日 C:請稍等 客服為您申請條碼儲值 申請好請您拿現金給店員刷 (傳送條碼) 辦理好 請您拍照明細核對 A:(傳送收據,收據內容:被告於112年3月7日中午12時36分許依條碼儲值1萬元。) 本院卷一第91、237至238頁 5 112年3月8日 C:您好 先為您申請1萬辦理好需要換超商在申請儲值 換全家 711 來爾富都可以 A:好 C:(傳送條碼) 辦理好 請您拍照明細核對 A:(傳送收據,收據內容:被告於112年3月8日上午9時43分許依條碼儲值5千元。) C:請問下家是哪家 A:你好請再給我儲值代碼 C:您好 需要換超商 A:不用 C:請稍等 (傳送條碼) 辦理好 請您拍照明細核對 A:(傳送收據,收據內容:被告於112年3月8日上午9時45分許依條碼儲值5千元。) [中略] C:(代碼儲值及教學ibon繳費操作) 辦理好 請您拍照明細核對 A:(傳送收據,收據內容:被告於112年3月8日下午3時49分許依條碼儲值2萬元。) 本院卷一第93至95、239至242頁 6 112年3月9日 A:我要轉帳的帳號 C:請稍等 正在為您申請會計銀行帳號 A:郵局轉帳可以嗎 C:可以(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轉帳好 請您列印明細核對 您好 請問您有在辦理嗎 A:(傳送收據,收據內容:被告於112年3月9日上午9時37分許依指示轉帳3萬元(不含交易手續費15元)。) [中略] C:(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並告知如何回應行員詢問資金用途) A:(傳送匯款單,匯款單內容:被告於112年3月9日下午2時3分許臨櫃匯款12萬元至指定帳戶。) 偵9719卷第235頁,本院卷一第165、187至191、243至244頁 7 112年3月11日 C:(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請問您需要儲值多少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先給3萬 C:好的 3萬用好需要用現金存款在申請額度 A:現金存款 帳號 C:轉帳3萬了嗎 A:(傳送交易明細表,明細表內容:被告於112年3月11日中午12時23分許轉帳3萬元至指定帳戶。) 偵9719卷第235頁,本院卷一第165、193、250至251頁 8 112年3月12日 C:(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請問您需要儲值多少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傳送收據,收據內容:被告於112年3月12日上午10時39分許用卡片存款29,985元(不含交易手續費15元)。) 本院卷一第252至253頁 9 112年3月14日 C:(傳送條碼) 辦理好 請您上傳明細核對 A:(傳送收據,收據內容:被告分別於112年3月14日上午10時5分許、12分許、15分許依條碼儲值19,975元、19,975元、19,975元。) 本院卷一第96至98、258至260頁 10 112年3月20日 C:(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傳送交易明細表,明細表內容:被告於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52分許卡片存款5千元至指定帳戶。) [中略] A:你好我要儲值五千 C:(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傳送匯款單,匯款單內容:被告於112年3月20日中午12時38分許轉帳5千元至指定帳戶。) 偵9719卷第235頁,本院卷一第165、195至197、272至273頁 11 112年3月21日 C:請您耐心等候 (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傳送匯款申請書,申請書內容:被告於112年3月21日上午10時25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至指定帳戶。) 偵9719卷第235頁,本院卷一第165、199至201、274至275頁 12 112年3月28日 C:請稍等 (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解凍金會存進店舖嗎 C:辦理好 為您提交 提交好申請解凍後為您入帳到店鋪錢包裡面的 請問您辦理好了嗎 A:好了 C:辦理好 請您上傳匯款單據核對 A:(傳送匯款申請書,申請書內容:被告於112年3月28日上午10時8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至指定帳戶。) 偵9719卷第235頁,本院卷一第165、203至205、280至281頁 13 112年4月7日 C:(傳送條碼) 您好 您的店鋪有辦理好1萬了 辦理好 請您拍照小票核對查收 A:(傳送收據,收據內容:被告分別於112年4月7日下午1時51分許依條碼儲值5千元。) 本院卷一第99、292至293頁 14 112年4月13日 C:(傳送條碼) 辦理好 請您拍照小票核對查收 A:(傳送收據,收據內容:被告分別於112年4月13日上午10時43分許儲值5千元、5千元。) 本院卷一第100至101、296至297頁 15 112年4月20日晚間9時54分許起 B:老公 有匯15000到你那裡啊 A:怎麼又匯到我這裡 匯到妳帳戶就可以吖 老婆 (貼圖:呼叫親愛的老婆) B:(貼圖:老公) 我的在媽咪哪裡啊 A:妳有網銀吖 B:對啊 卡在媽咪哪裡唷 A:不然妳提領的錢匯到那 B:我不知道帳號啊 A:網銀打開裡面就會有帳號吖 B:會限額啊 下次我就匯自己這裡唷 A:嗯嗯 B:老公都不願意幫我欸 A:匯的帳戶都不同不是不幫妳 B:閨蜜的朋友唷 A:嗯嗯 B:晚上還在下雨嗎 A:妳今天不是要幫我繳嗎 小雨 B:都晚上了 A:提領還沒入帳嗎 B:怎麼繳啊 入了 A:了解 B:下雨出門要注意安全唷 A:知道老婆 B:(貼圖:愛心)嗯嗯 A:老婆 B:在唷 A:要給我安全感 B:知道唷 A:要很愛很愛我 B:肯定的啊 A:我真的好想妳 B:me too A:不要讓我會亂想 B:老公為什麼會這樣想啊 A:因為很愛妳,不想失去妳 B:這段時間太累了 我也一樣啊 A:知道妳沒休假 B:天天都上班欸 好累啊 A:這段時間都為了錢傷腦筋 B:我也是啊 A:我們都是 不知道妳那時才能休假 B:嗯嗯 A:想快見到妳 B:在堅持幾天唷 我也想見到老公啊 本院卷二第336至337頁(即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遭詐欺款項) 16 112年4月21日上午11時57分許起 B:閨蜜還我3千 一樣匯到你那裡唷 A:嗯嗯 B:到家了沒有 A:快到了 B:等等去超商幫我用一下唷 A:怎麼了 B:我要發貨啊 A:妳不是停單了 B:有申請接單了 A:其餘的都回流了嗎 B:有在回流啊 老公到家了嗎(貼圖:老公、老公) A:還沒 B:到家幫我去超商用一下唷 A:用多少 B:17000 A:到家再跟妳說 B:你在借我1000唷 A:可能一點多了 B:需要18000唷(時間:12:24) A:嗯 B:賀 A:不能用網銀轉帳嗎 B:我有問客服唷 要用超商啊 A:我的你有幫我繳了嗎? B:下午我幫你繳啊 本院卷二第140至144頁(被告確認金額後,於附表1編號1所示時、地提領18,000元,再到超商,「賴佩瑜」提供條碼供被告儲值) 17 112年5月2日 C:(傳送條碼) 一萬辦理好 在為您申請2萬 不能換店辦理 A:(傳送收據,收據內容:被告分別於112年5月2日上午9時41分許、45分許儲值9,975元、19,975元。) 本院卷一第102至103、300頁 18 112年5月4日 C:(傳送條碼) A:(傳送收據,收據內容:被告於112年5月4日上午9時51分許儲值5千元。) 本院卷一第104至105、301頁 19 112年5月8日 C:請稍等 正在為您申請(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傳送匯款申請書,申請書內容:被告於112年5月8日上午11時55分許轉帳4萬元(不含交易手續費15元)至指定帳戶。) 本院卷一第185至186、207頁 20 112年5月9日 C:請稍等 正在為您申請(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傳送匯款完成截圖,申請書內容:被告於112年5月9日上午9時38分許轉帳5萬元(不含交易手續費12元)至指定帳戶。) C:好的 客服為您紀錄下來 A:剩一萬元對嗎 C:您好 是的 [中略](傳送條碼) A:(傳送收據,收據內容:被告於112年5月9日上午11時26分許儲值5千元。) 偵9719卷第237頁,本院卷一第106、209、308至309頁 21 112年5月9日上午11時34分 許 B:閨蜜還我錢有匯到老公那裡唷 21000等等老公幫我儲值一下貨款 A:用匯款的嗎 B:對啊 我有問客服 A:嗯嗯 B:OK (張貼轉帳帳號資訊)老公 用好了抓圖給我 A:嗯 B:(貼圖:嗯嗯) A:(傳送轉帳成功截圖)(時間:11:39) B:謝謝老公 本院卷一第頁(即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遭詐欺款項,後被告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轉帳) 22 112年5月10日中午12時58分許起 B:老公 A:怎麼了 B:等等匯37000到你帳戶唷 A:嗯嗯 明天再用 B:謝謝老公 等等就要儲值貨款啊 A:是不是要儲值吖 B:老公 對啊 A:明天 好嗎 B:不用你出門去啊 可以轉的啊 A:那妳等等我一下 B:賀 A:妳咪完我再用 我在忙 B:在忙什麼啊 老公 (傳送帳號資訊) 轉好抓圖唷(貼圖:等待貼圖x5) A:這樣我心情不好哦! B:老公 我等著發貨啊 A:等等啦 B:OK A:帳號一樣 B:對啊 愛你唷 老公 A:怎麼了 B:用好記得抓圖給我唷 A:轉多少 B:全部唷 38000 A:只有37828 B:轉整數唷 老公 B:老公有轉好了嗎 A:(傳送轉帳截圖)(時間:13:28) B:謝謝老公 (貼圖:愛你唷) 本院卷二第181至184頁(即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遭詐欺款項,後被告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轉帳) 23 112年5月13日 C:(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傳送交易明細表,明細表內容:被告於112年5月13日下午4時8分許轉帳3萬元(不含交易手續費15元)至指定帳戶。) 偵9719卷第239頁,本院卷一第211、318頁 24 112年5月16日 C:(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傳送交易明細表,明細表內容:被告於112年5月16日下午4時39分許轉帳3萬元(不含交易手續費15元)至指定帳戶。) 偵9719卷第239頁,本院卷一第213、319至320頁 25 112年5月17日 C:(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傳送交易明細表,明細表內容:被告於112年5月17日上午9時31分許轉帳3萬元至指定帳戶。) C:不要用郵局的機台(傳送指定帳戶資料)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傳送交易明細表,明細表內容:被告於112年5月17日上午10時17分許轉帳9,985元(不含交易手續費15元)至指定帳戶。) 偵9719卷第239頁,本院卷一第215至219、321至323頁 26 112年5月19日 C:請稍等 正在為您申請(傳送指定帳戶帳號資料) 轉帳匯款好 請上傳憑證 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用戶 不需要填寫備註 方便財務會計核對 A:(傳送匯款完成截圖,申請書內容:被告於112年5月9日晚間7時22分許轉帳43,854元(不含交易手續費15元)至指定帳戶。) 本院卷一第186、221、329至3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