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ULDM-113-金訴-7-2025031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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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廷 選任辯護人 丘信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 字第5033號、第5034號、第5186號、第5221號、第5222號、第52 25號、第7955號、第8932號、第8933號、第8934號、第9854號、 第9855號、第9885號、第9886號、第10790號、第12103號、第12 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廷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柯○廷(民國94年2月下旬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以販賣人頭預付卡之方式,於民國112年2月9日(於被告生日前)及追加起訴書附表四所示門號申辦日期後不久,將人頭預付卡販賣與詐欺集團,而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詐欺追加起訴書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等語。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又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於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則為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下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移送之案件為限,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2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5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少年犯罪原則上應由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確保由少年法院實體審酌決定對少年應施以保護處分或刑事處分,必於少年法院裁定移送後,受移送之檢察署檢察官始能偵辦。又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 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於滿18歲後,始經報告或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仍由少年法院依本法第3章之規定處理。但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20歲,且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者,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18歲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但被告已滿20歲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檢察官應適用本法第4章之規定進行偵查,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從而,少年於犯罪時未滿18歲,雖檢察官受理時已滿18歲惟尚未滿20歲,檢察官仍應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不得逕行提起公訴,否則其起訴程序即違反規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反之,假使被告犯罪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但檢察官偵查時已年滿20歲者,則無需再移送少年法院踐行先議程序,若偵查結果認應起訴者,則應逕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為94年2月(下旬)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追加起訴書所示,被告係於人頭辦理完人頭預付卡後,由被告將人頭預付卡販賣予詐欺集團幫助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依追加起訴書附表四所示,申辦人頭預付卡最後的時間為112年2月9日,於該日後不久為被告的幫助行為時點。而被告出生日為94年2月下旬,則被告為幫助行為時,尚未年滿18歲。又追加起訴書附表五所示各被害人受詐騙而交付款項之時間,或有部分在被告年滿18歲之後,然而,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應該以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來認定,以符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少年給予少年法院先議權之意旨,是縱本案部分正犯之詐欺取財行為既遂時間,雖在被告年滿18歲後,計算被告之行為時點仍應以被告自己為幫助行為之行為時點計。依上說明,本件檢察官偵查時,被告雖已年滿18歲,惟仍未滿20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告之案件移送管轄(少年住所地非本院)之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行使先議權,俾決定應依少年保護事件規定處理,抑或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不得逕行提起公訴。從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理本案後,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將本案移送管轄之少年法院(庭)行使先議權,逕行向本院追加起訴,並由本院於113年1月4日受理,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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