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ULDM-113-附民緝-19-20241007-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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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 原 告 柯珮璽 被 告 陳政輝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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