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ULDM-113-附民-320-20250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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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0號 原 告 郭彥嘉(住所詳卷) 被 告 蘇宥嘉(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蘇宥嘉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12號),經原告郭 彥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 於共同被告張哲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