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ULDM-113-附民-458-202501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8號 原 告 洪子寓 被 告 張明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7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金簡字第7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