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ULDM-113-附民-464-20241210-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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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林伶 被 告 黃義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