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ULDM-113-附民-485-202410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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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5號 原 告 樓鍾傑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 之0 被 告 陳政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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