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ULDM-113-附民-510-20241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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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10號 原 告 周月卿 被 告 右昀浩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生 被 告 林宗智即晟豐農機 上列被告等因莊國勝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2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莊國勝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27號 ),本院早在民國113年8月6日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起訴,原告係在113年9月2日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此有本院所蓋收文戳章可憑,而檢察官針對本院上開駁回公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之後,也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463號裁定駁回檢察官之抗告而確定,因此,本件已沒有任何刑事案件繫屬,原告自無從「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外,原告並非對刑事案件的被告莊國勝請求賠償,而是對上開第三人等請求賠償,這也與上開條文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係「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規定不符。是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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