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ULDM-113-附民-511-202412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原 告 柯盈縥 被 告 吳秀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秀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31號刑事判決其無罪在案,依據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ㄧ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