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ULDM-113-附民-511-202412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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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原 告 柯盈縥 被 告 吳秀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秀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31號刑事判決其無罪在案,依據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ㄧ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