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ULDM-113-附民-515-202410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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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原 告 丁悅晴 被 告 紀子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4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金簡字第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