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ULDM-113-附民-531-20241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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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送達代收人 凃冠丞 被 告 倪翰元 黃冠豪 林冠宏 盧書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