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ULDM-113-附民-554-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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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原 告 鄒文惠 被 告 潘函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但本裁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裁定有抗告時,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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