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ULDM-113-附民-575-20241104-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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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 告 鍾名媛 被 告 王姍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1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做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法第487條第1項固所明定,惟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雖對被告王姍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 被告王姍姍並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亦未經起訴書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 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