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ULDM-113-附民-612-202412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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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12號 原 告 蔡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祐紳 被 告 李濬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0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其中關於被訴傷 害原告之傷害罪嫌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以113年度易字第804號判決諭知不另為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關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