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ULDM-113-附民-615-202411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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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5號 原 告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黃聖恩 被 告 蔡富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 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見起訴狀),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