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ULDM-113-附民-620-202411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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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20號 原 告 張信慶(住所詳卷) 被 告 楊慧玲(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以刑事訴訟為標準,民事訴訟法上 關於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並不適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研究意見參照)。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對刑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誤向非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該法院即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該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 三、經查,被告楊慧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948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748號審理中,此有前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參。原告本件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及法律規定,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04條、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