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ULDM-113-附民-650-20241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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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50號 原 告 張慈月 被 告 林國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3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0時27分許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該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10時56分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打印於起訴狀上之收狀時間、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