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ULDM-113-附民-669-20241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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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69號 原 告 吳麗卿 被 告 宜永福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29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11月間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 暱稱「瑞克」、「Ann」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佯稱購買物品為詐術詐欺原告,使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12月26日15時1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9983元至人頭帳戶,被告依照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15時31分許,自該人頭帳戶提領5萬5000元贓款後,隨即將贓款層層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蔡裕芳,以此方式隱匿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4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第49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自112年11月間某時起,加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通 訊軟體Telegram(下略)暱稱「瑞克」為首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而與蔡裕芳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4萬9983元至人頭帳戶,再由蔡裕芳交付該人頭帳戶提款卡與被告持以於112年12月26日15時31分許提領得5萬5000元後,復連同人頭帳戶提款卡一併交還蔡裕芳收水、層轉上級,以此方式隱匿上開犯罪所得等情,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而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及卷證資料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侵害原告之財產4萬9983元,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其中所受4萬5000元之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狀繕本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為正當。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50 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 第491條第10款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被告供相當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又原告固聲明訴訟費用應由被告 負擔,惟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且訴訟費用之核定屬法院職權事項,故本件無庸就此而為准駁,均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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