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ULDM-113-附民-706-20250124-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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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06號 原 告 黃景巖 被 告 Rex-168機器人 哈囉 陳淑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0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本案原告黃景巖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除記載被告   即本案刑事案件被告陳濬生外,尚並列「陳瑋倫」、「李明 豐」、「Rex-168機器人」、「哈囉」、「陳淑芬」,然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具體指明被告「Rex-168機器人」、「哈囉」、「陳淑芬」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因不備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Rex-168機器人」、「哈囉」、「陳淑芬」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並自同月31日0時起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法定必備程式,揆諸上開規定,本案原告之訴關於被告「Rex-168機器人」、「哈囉」、「陳淑芬」部分,自難認為合法,爰判決駁回原告關於被告「Rex-168機器人」、「哈囉」、「陳淑芬」之訴。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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