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ULDM-113-附民-745-202501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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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45號 原 告 郭子朋 被 告 陳芷葳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8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芷葳被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易字第9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原告如認受有損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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