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ULDM-114-交易-24-2025022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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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杰恩 潘桂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杰恩、潘桂芬,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 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2人與告訴人間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因而具狀對被告2人撤回其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73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