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ULDM-114-交附民-16-20250225-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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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蔡名凱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函汝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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