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31
案號
ULDM-114-六簡-12-20250331-1
字號
六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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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笠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659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笠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3補充「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笠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循正當途 徑獲取所需,僅因心情不佳,竟恣意竊取告訴人黃景彥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而其所竊之物品業經警發還告訴人,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各1份附卷可佐,可見被告知錯能改,尚知悔悟;兼衡被告所竊物品之價值、犯罪動機、手段,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惟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業與告訴人和解成立,已如前述,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查被告所竊物品,業經警發還告訴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一併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659號 被 告 楊笠偉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笠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6月2日13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黃景彥所經營位於雲林縣○○市○○路00號之三千娃娃屋內,徒手竊取遙控車1台(價值約新臺幣400元),得手後騎車離去。嗣於113年6月9日經警通知到案,扣得前揭遙控車1台(已發還)。 二、案經黃景彥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笠偉於警詢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黃景彥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於上開時、地行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立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尚珉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