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2

案號

ULDM-114-六簡-33-20250312-2

字號

六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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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献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392號),本院斗六簡易庭於民國114年3月4日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被告之姓名「曾炫嘉」,均應 更正為「曾献榮」。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觀諸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㈠及所引用之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均明確記載被告姓名為「曾献榮」,該判決當係就被告曾献榮所為犯行為簡易判決處刑,人別並無錯誤,由此顯知該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欄所載「曾炫嘉」,實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曾献榮」。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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