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4
案號
ULDM-114-六簡-64-20250324-1
字號
六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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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昭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9068號),本院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昭丞犯竊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量刑部分 ㈠累犯部分: 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具體指明被告黃昭丞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 ,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堪認檢察官就累犯之構成事由,已盡舉證及說明之責。被告於上開案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符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本案犯行,倘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而罪刑不相當之情狀,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著手於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實行,惟尚未得手,屬未遂 犯,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審酌被告所欲竊取之財物價值不高,行竊之手段尚稱平和, 且犯行未遂,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衡酌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職業、經濟狀況、教育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068號 被 告 黃昭丞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黃昭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7日縮刑假釋,迄於112年4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3年6月18日5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雲林縣○○市○○路000號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汙水處理廠後門處,著手竊取陳聖澤所管領之鑄鐵逆止閥4個,適醫院保全發覺,令其將鑄鐵逆止閥置於原處而未遂。 二、案經陳聖澤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昭丞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 人陳聖澤證述明確,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嫌。其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朱啓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子云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