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ULDM-114-原交重附民-1-20250227-1
字號
原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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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蔡明訓 蔡佩蓉 蔡曉倩 附民被告 高婉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