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4
案號
ULDM-114-單聲沒-15-2025021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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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怡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緩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商標法第98條即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亦屬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而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為准許之裁定。 三、經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未經商標權人日商雙葉 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且經鑑定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等情,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各2份、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3份;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9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161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3張;蝦皮購物賣場網頁擷圖17張、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29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29030S號函暨用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全家店到店訂單資料等在卷可佐,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 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仿冒「蠟筆小新」布料 2件 2 仿冒「哆啦A夢」布料 8件 3 仿冒「哆啦A夢」布袋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