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9
案號
ULDM-114-單聲沒-16-2025021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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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籃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77號、第178號、第179號、第180號、第181號、第182號、 第1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籃志豪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9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並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執行完畢,經釋放出所後,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77號、第178號、第179號、第180號、第181號、第182號、第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3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9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並於113年11月5日執行完畢,經釋放出所後,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77號、第178號、第179號、第180號、第181號、第182號、第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而被告因上開案件為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徵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誤,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使用過之注射針筒,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同條項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海洛因(含包裝袋8只) 8 包 白色粉末檢品共8包,淨重1.035公克,取樣其中0.0005公克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0345公克)。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見114年度聲沒字第9號卷第7至10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40號卷第73至87頁) 2 殘渣袋 2 包 殘渣袋共2包,送驗其中1包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 已使用過注射針筒 3 支 已使用過之注射針筒共3支,送驗其中1支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另查扣有未使用過之針筒4支,未經聲請宣告沒收)。 4 注射針筒 3 支 注射針筒3支送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22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4年度聲沒字第9號卷第5至6頁)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63號卷第7至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