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0

案號

ULDM-114-單聲沒-2-202501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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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字第2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除已構成犯罪外,其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行政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不在法院得宣告沒收之範疇。 三、經查:  ㈠本件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粉末檢品4包,經送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魷魚遊戲圖示綠色包裝8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各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22391804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179、0000000000號鑑驗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111號、安保字第182號、184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98號卷第541至549、559至565、573頁)。足見扣案之粉末4包、晶體1包、魷魚遊戲圖示綠色包裝8包,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3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當得概認該包裝袋與所沾黏之毒品為一整體,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至警方查扣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黃色粉末3包,經送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合計0.4223公克,有該院鑑驗書、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83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98號卷第551至557頁),足認扣案之黃色粉末3包為第三級毒品,而純質淨重未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之5公克以上,復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之物,則被告單純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之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檢驗結果 保管字號 1 粉末檢品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4包 送驗粉末檢品4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合計1.84公克(驗餘淨重1.83公克,空包裝總重0.86公克),純度69.11%,純質淨重1.27公克。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111號 2 晶體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送驗晶體1包,驗前淨重0.4827公克,驗餘淨重0.3203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1.9%,純質淨重0.3471公克)。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82號 3 魷魚遊戲圖示綠色包裝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8包 ①送驗魷魚遊戲圖示綠色包裝8包(已開封1包、未開封7包,總毛重20.81公克) ②指定鑑驗已開封魷魚遊戲圖示綠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1.0162公克,驗餘淨重0.2975公克,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2.7%,純質淨重0.1291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成分。 ③推估檢品8包,驗前淨重合計10.1597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1.2903公克。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84號 4 黃色粉末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3包 ①送驗黃色粉末3包(總毛重1.93公克)。 ②指定鑑驗黃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3944公克,驗餘淨重0.2831公克,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35.5%,純質淨重0.1400公克)。 ③推估檢品3包,驗前淨重合計1.189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0.4223公克。 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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