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ULDM-114-單聲沒-3-20250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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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慶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詹慶雲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 ,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22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犀利士」(Cialis)2瓶(每瓶30錠),係委託不知情之永眾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向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報運進口之快遞貨運輸入來臺(報單號碼:CX100J1V5249、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TW00000000)。該等貨物於110年9月27日輸入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貨棧進口快遞專區,遭臺北關人員查獲且扣得,並確認係屬含「Tadalafil」成分之仿冒「犀利士」(Cialis)商品,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二總隊移送雲林地檢署,且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第10228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含有禁藥「Tadalafil」成分之仿冒「犀利士」(Cialis)2瓶(每瓶30錠),爰依刑法第40條、第38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因 罪嫌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1022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犀利士」(Cialis)2瓶(每瓶30錠 ),經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係非屬該公司出產之藥品,且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日函及附件(Cialis 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查,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1 仿冒Cialis壯陽藥 2瓶(每瓶30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