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8

案號

ULDM-114-單聲沒-31-202503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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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 字第17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奕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7、1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附表所示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 第1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停止戒治執行而出所,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本院裁定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  ㈡上開案件中,被告於108年3月9日為警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結果詳附表),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023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26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確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又因盛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本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送鑑用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備註 1 海洛因(含包裝袋3只) 3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0230號鑑定書: 送驗粉末檢品3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3.72公克(驗餘淨重:3.69公克,空包裝總重0.74公克),純度32.16%,純質淨重1.20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260號鑑驗書: ㈠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㈡送驗數量:1.5022公克(淨重) ㈢驗餘數量:1.4993公克(淨重) ㈣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       a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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