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0

案號

ULDM-114-單聲沒-32-202503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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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彩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5年度偵字第876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計算機1台、六合彩手冊1本、台號倍數表2張、簽單6 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彩米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電子計算機1台、六合彩手冊1本、台號倍數表2張、簽單6張(雲林地檢署105年度保字第128號扣押物品清單參照),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業具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 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案之電子計算機1台、六合彩手冊1本、台號倍數表2張、簽單6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876號卷第6頁),並有查獲現場照片(警卷第12至14頁)在卷可稽,則上開扣案物核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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