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ULDM-114-單聲沒-37-202503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035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0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刑法沒收規定,前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 0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應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論處,而於105年3月21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0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年4月11日確定,嗣於106年4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又該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供不特定人簽賭下注六合彩使用乙節,業據被告於該案警詢時供述明確,足認該等物品均係被告所有用以犯該案犯行之物,參以該等物品復皆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是聲請人依法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之1,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傳真機1台 2 答錄機1台 3 簽單總表共8張 4 下注簽單1張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