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0

案號

ULDM-114-單聲沒-4-202501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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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美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TORY BURCH」商標之手鍊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美欣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5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扣案之「TORY BURCH」商標之手鍊1件,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桓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民國111年10月11日出具之鑑定報告、美商何之光公司111年1月26日委任狀及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13年9月3日以113年度偵字第5354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卷附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TORY BURCH」商標之手鍊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有桓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10月11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美商何之光公司(RIVER LIGHT V,L.P.)111年1月26日委任狀及鑑定能力證明書、商標註冊資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證。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適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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