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7
案號
ULDM-114-單聲沒-46-2025031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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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LONG NHAT(中文姓名:阮龍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3包(驗餘淨重1273.30公克,含包裝袋3 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LONG NHAT(中文姓名:阮龍日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575、74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扣案之煙草狀物3包(驗餘淨重1273.30公克,空包裝總重41.04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0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262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NGUYEN LONG NHAT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575、74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煙草狀物3包(驗餘淨重1273.30公克,空包裝總重41.04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0月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262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3只,係供包裹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應一併依上揭規定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