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1
案號
ULDM-114-單聲沒-9-2025021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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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他字第2 019號),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伍陸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019號 被告不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報准簽結,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56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179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因民眾於雲林縣北港鎮之停車場拾獲不明袋子送 交警方,警方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該袋子所裝晶體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筆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179號鑑驗書在卷,自屬違禁物。而本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未發現足資比對之指(掌)紋、警方清查附近監視器未能攝錄到案發現場,檢察官認無法查明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在卷可憑。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迄今均無從確認犯罪嫌疑人,檢察官於案件簽結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非無據,爰依法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如主文所示;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沒收之;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