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03

案號

ULDM-114-易-105-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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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619 、8620、8686、9709號),前經裁定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並辯論終結在案,惟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18919號認被告涉犯同一案件移送併辦,本件被告可能 有其餘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事實,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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