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26

案號

ULDM-114-易-162-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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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清章 原籍設雲林縣○○市○○里○○路000巷 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清章為告訴人林陳美玉之夫,兩人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7時許,在雲林縣○○鄉○○路00巷00弄00號之住所,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手機毆打告訴人之臉部、手部,使告訴人受有上唇及右頸部擦挫傷、左膝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114年2月26日死亡,有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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