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債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ULDM-114-易-252-2025033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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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渝晅 黃酩修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 偵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渝晅(原名周舒旻,於民國89年9月2 6日改名周昱呈,112年1月12日再改名為周渝晅)與被告黃酩修前係夫妻,於111年12月14日兩願離婚。渠等前因刷卡購物,積欠卡款,而經告訴人即債權受讓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仲信公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財產未獲清償,而經本院分別以110年度司執字第045358號(110年12月15日核發,債務人被告周渝晅)、111年度司執字第7349號(111年3月16日核發,債務人被告黃酩修)、20367號(111年6月21日核發,債務人被告黃酩修)核發債權憑證。詎被告周渝晅、黃酩修明知積欠告訴人款項,竟基於損害債權之犯意,於111年9月20日共同將所共有雲林縣○○鎮○○段000○號、同地段581-2地號土地贈與第三人,以此方式毀損告訴人債權。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依 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案繫屬本院後,告訴人表示其已與被告2人成立和解,因而具狀撤回對被告2人之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