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2

案號

ULDM-114-易-30-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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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鴻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295 、8296、9771、10492、10493、10494、10497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倪鴻賓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 114年1月6日繫屬本院,嗣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4年1月15日死亡等情,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 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295號                   113年度偵字第8296號                   113年度偵字第9771號                   113年度偵字第10492號                   113年度偵字第10493號                   113年度偵字第10494號                   113年度偵字第10497號   被   告 倪鴻賓 (已歿,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倪鴻賓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六簡 字第36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3年5月11日11時6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旁道路上 ,徒手竊取蕭惠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掛鉤上之保溫袋1個(內含保鮮盒1盒、汽車鑰匙1串、防風外套1件、手機充電器1組、已使用之牙線1盒,價值共新臺幣【下同】2100元)。嗣經蕭惠玉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㈡於113年6月1日15時3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統 一超商坤麟門市」外,徒手竊取張展誌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掛鉤上之東池便當1個(價值90元)。嗣經張展誌發現遭竊當場追呼倪鴻賓並取回便當,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㈢於113年8月9日18時4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前, 徒手竊取江軍樵所有之塑膠箱子1個(價值100元)。嗣經江軍樵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㈣於113年8月12日21時4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 超商成苑門市」內,徒手竊取邱家輝放置在座位區桌上之側背包1個(已發還)。嗣經邱家輝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㈤於113年8月17日18時42分許,在雲林縣○○市○○街00號「全聯 福利中心斗六公正門市」外,徒手竊取高芯琪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掛鉤上之糖果餅乾1袋(價值1200元)。嗣經高芯琪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㈥於113年9月3日9時1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徒 手竊取許逸驊所有之早餐1份(價值90元)。嗣經許逸驊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㈦於113年9月11日8時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前騎樓, 徒手竊取陳建維放置在該處之廣告設備(含Surface pro 4平板電腦線材,價值9000元,已發還)。嗣經陳建維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蕭惠玉、高芯琪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倪鴻賓於警詢中之供述 證明犯罪事實一全部犯罪事實 。 2 ⑴告訴人蕭惠玉警詢中之  指訴 ⑵監視器影像截圖 證明犯罪事實一㈠全部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8295號】 3 ⑴被害人張展誌警詢中之  指訴 ⑵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 證明犯罪事實一㈡全部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8296號】 4 ⑴被害人江軍樵於警詢中  之指訴 ⑵監視器影像截圖 證明犯罪事實一㈢全部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10493號】 5 ⑴被害人邱家輝於警詢中  之指訴 ⑵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犯罪事實一㈣全部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10497號】 6 ⑴告訴人高芯琪警詢中之  指訴 ⑵監視器影像截圖 證明犯罪事實一㈤全部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10492號】 7 ⑴被害人許逸驊於警詢中  之指訴 ⑵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 證明犯罪事實一㈥全部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9771號】 8 ⑴被害人陳建維於警詢中  之指訴 ⑵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埧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犯罪事實一㈦全部犯罪事實。【113年度偵字第10494號】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 後7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取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鵬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廖馨琪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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