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戒治處分

日期

2025-03-28

案號

ULDM-114-毒聲-25-20250328-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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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几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 (114年度聲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几文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 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几文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3 年度毒聲字第4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法務部○○○○○○○○民國114年3月14日中戒所衛字第11410001140號函所附該所附設勒戒處所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 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分結果,總分為69分(靜態因子合計57分、動態因子合計12分),綜合判斷評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情,有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民國114年3月14日中戒所衛字第11410001140號函所附該所附設勒戒處所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酌前揭評定結果,係勒戒處所人員、醫師於被告觀察、勒戒期間,就其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各種項目,依據紀錄、資料,本其職業之專業知識及經驗所為綜合各項因素之判斷,其結果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堪認被告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對此,本院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於本院調查時雖陳稱:我之後出去會遠離吸毒環境,希望不要強制戒治等語,然本院已於調查時向被告逐一確認上開評估標準紀錄表所載內容有無明顯錯誤之情形,則被告所述個人意願,與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及是否應強制戒治之審酌無涉,無從據以免除強制戒治之處遇。綜上,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既經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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