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7
案號
ULDM-114-簡-26-2025031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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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浚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69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67號),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浚豪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浚豪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年初某日,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取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紅色藥片(內含磚紅色錠劑)1包(如附表編號1所示,毛重3.7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片(內含六角形綠色錠劑、綠色錠劑)1包(毛重6.27公克,嗣因鑑定所需拆分為2包送驗,如附表編號2、3所示)後,置放在其雲林縣莿桐鄉興貴村住處而非法持有之。嗣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3年2月1日7時10分許在上處搜索查獲,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浚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 (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第46至47頁),並有本院113年聲搜字84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200058號鑑驗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被告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判決各1份(見偵卷第21頁、第23至25頁、第29至30頁、第77頁;本院易字卷第19至32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可證,綜上,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參以其本 案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毒品成分比例、期間、目的等情,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學歷、已婚、無子女、入監前擔任鐵工、日薪約新臺幣1500元、與父母、配偶同住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48頁)等一切情狀,認為檢察官求刑、被告同意有期徒刑2月之請求(見本院易字卷第49頁),並非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係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用以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爰併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本院尚無從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本案係依審判中檢察官求刑及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見 本院易字卷第49頁)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被告均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喬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紅色藥片(內含磚紅色錠劑)1包(含包裝袋1只)。 詳見偵卷第25頁、第29至30頁;本院簡字卷第17至19頁。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片(內含六角形綠色錠劑)1包(含包裝袋1只)。 詳見偵卷第25頁、第29至30頁、第77頁;本院簡字卷第17至19頁。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片(內含綠色錠劑)1包(含包裝袋1只)。 詳見偵卷第25頁、第29至30頁、第77頁;本院簡字卷第17至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