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05
案號
ULDM-114-簡-82-2025030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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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義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04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訴訟程序(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070號),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余義章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余義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7月7日中午12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雲林縣○○鎮○○里○○○段○○○○段0000地號土地(該土地上有王宏嘉所種植之芒果樹),徒手竊取土地上芒果樹上之芒果10顆(價值約新臺幣1300元),得手後放入白色袋子內,再將白色袋子置於機車腳踏板,隨即騎乘上開機車返回住處。嗣王宏嘉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人證】 ㈠證人即告訴人王宏嘉之證述: ⒈113年7月8日警詢筆錄(偵卷第11頁、第12頁) ⒉113年8月3日警詢筆錄(偵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⒊113年11月6日偵訊筆錄(偵卷第89頁、第90頁)【經具結 ,結文第91頁】 ㈡證人林榮賢113年7月19日警詢之證述(偵卷第17頁至第19頁 、【指認紀錄】第21頁至第23頁) 【書證】 ㈠現場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9張(偵卷第25頁至第33頁) ㈡蒐證照片2張(偵卷第33頁) ㈢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16張(偵卷第93頁至第100頁 ) 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偵卷第37頁) 【被告供述】 ㈠被告余義章之供述: ⒈113年8月2日警詢筆錄(偵卷第9頁、第10頁) ⒉113年10月9日偵訊筆錄(偵卷第81頁至第83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①被告之犯罪情節;②告訴人 損害狀況;③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告訴人、檢察官及被告之量刑意見為適當,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本件竊盜物品為食物,價值不高,告訴人無意請求賠償,認 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屬欠缺重要性,應無必要。 四、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 3項。 五、本案係檢察官經告訴人同意後,向本院所為之求刑,被告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同意接受檢察官之求刑,經本院於該求刑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易卷第65、66頁)。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段可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